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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琼财税〔2017〕1482号
2017-09-28

索引号: 008173862/2017-3833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7-09-28 12:09 文 号: 琼财税〔2017〕1482号 发布日期: 2017-09-28 12:09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局,先行试验区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知》中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9 月 28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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